当交往超出了毗邻地区而成为各民族日常生活、行为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时,社会发展便产生了派生形态。在考察社会发展时,马克思又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即“第二级的和第三级的东西,总之,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国际关系在这里的影响”[32]。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那些自然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原生的关系,即第一级的关系,而派生的、转移来的关系则是第二级、第三级的关系,它们是由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所造成的。在第一级的关系与第二级、第三级的关系之间的关系中,第一级的关系是出发点,而后的发展由“原生的生产关系”处发生偏离。马克思曾描述过这种偏离:“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东方形式,这种形式在斯拉夫人那里有所变形;直到发展成对立物,但在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中仍然是隐蔽的——尽管是对立的——基础)。”[33]
这也就是说,在社会的原生形态或原始形式中存在这样的运动:典型的东方形式,斯拉夫人的变形形式、日耳曼人隐蔽对立的形式,它们构成“原生的生产关系”的差异。在民族之间交往的过程中,“原生的生产关系”的差异向第二级的东西转化。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原生态的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34]这就是说,在派生的、第二级的关系中,已经发生了形式的不可类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