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船运方面,有种种组织形式。用庄园领主及修道院的船筏通航时,多基于强制使用,故事实上庄园领主保有运输垄断权。不过他们一般不自己使用此种权利,而转赋予运输工人的团体。等到这种最熟练的工人之团体获得了垄断权后,庄园领主的垄断权就被剥夺了。与此并行者,特别在城市出现以后,就已有实行轮流制度的自由船运行会。它将商品载于自己的小舟中,由它按照严格的规则来分配获利的机会。此外,也有城市自治团体,掌握河川航行的组织。在伊萨河(Isar)中,米滕瓦尔德(Mittenwald)的市民垄断了竹筏的行驶,其搬运货物的权利由各市民轮流享有。他们从高原农耕经营地区将笨重的商品运至下游,同时将高价的商品运至上游地区。最后,还有自行保有船舶的经营模式,它是自庄园领主或行会的船舶组织发展而来的,例如在萨尔撒赫河(Salzach)及印河(Inn)方面,就是从庄园领主的船舶组织发展而来的。萨尔斯堡的大主教原来早已获得运送垄断权;接着发生了船员之联合,来从事内地的航运。这种联合为船舶所有者雇用运输工人,并从大主教手中取得垄断权。之后,至15世纪时,大主教又重新买回垄断权,当作贵族的食邑而贷予之。墨格河(Murg)之航运,亦源于木材航运者的工业联合,而这又是从森林所有之垄断而产生的。“黑森林”木材之丰富,使墨格河之船运扩张其营业区域远至莱茵河流域,它就分为森林区船运与莱茵区船运两个组织。最后为了获得载货之利益,遂以船筏运输其他地方的货物。由行会发端的航行组织,有奥地利多瑙河之船运及上部莱茵河之船运;与矿业团体相同,船舶亦为工人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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