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小农的手工业者之外,城市的手工业者亦须依赖批发者或代理商,中国在这方面为最好的例证。唯在中国,氏族贩卖其所属者所生产的制成品与氏族工业的结合关系,阻止了委托工作制度的成立。在印度,种姓阶段妨碍了手工业者成为商人从而控制上游生产者。迄今为止,印度商人并不能像别处那样将生产手段收入掌中,因为在种姓阶级内,生产手段是世袭的。虽然在印度亦曾发生原始形态的委托工作制度,但此种制度在此等国家内之所以不能如欧洲那样发达,其最终且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不自由的劳动者之存在,以及中国、印度之神秘的传统主义。
第六节 工厂生产、工厂及其先驱
所谓工厂生产,与家庭劳动相反,包括家庭与工业经营的分离,在经济史上,曾以种种形态表现出来。它的各种形态如下:
(一)分离的小工厂。此种工厂存在于各处。为便于共同劳动而并置多数工厂于一处的市集制度,即以家庭与工业经营之分离为基础。
(二)工作间。它也是普遍的。它的中世纪名称为制作间,其意义是多重的,也许可以解释为由一群工人所租来用作劳动场所的窖室,亦可以解释为强迫工人使用的庄园雇佣工厂。